Archidux_Austriae
26-07-15 11:12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历史博主

家臣(ministerialis)是神圣罗马帝国中世纪盛期一个法律上不自由但在社会上属于精英阶层的骑士、行政官员和官吏群体。他们来源复杂,有奴仆出身者、自由平民,甚至有次等贵族家庭的非长子。他们为世俗领主和教会领主服务,通常能获得世袭土地、贵族头衔和政治权力,与自由贵族几乎无异。

这个词及其德语译名 Ministeriale(n) 和 Dienstmann,后来用来指称那些不自由的贵族,他们在当时构成了所谓德国骑士阶层的主体。这个群体最初只是一群身份各异、职责和限制五花八门的服务人员,但后来其地位和财富不断上升,最终成为帝国的权力掮客。

家臣在法律上并非自由人,从法律上讲,他们的领主有权决定他们可以与谁结婚,他们也无权将领主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或配偶。然而,他们被视为贵族成员,因为这是一种社会称谓,而非法律称谓。家臣是受过训练的骑士,承担军事职责,周身皆是骑士的装束做派,因此被接纳为贵族。

家臣的起源已不可考。一位中世纪编年史家记载说,尤利乌斯·凯撒击败高卢人后,用罗马的等级来酬谢他的日耳曼盟友。诸侯们被授予元老院地位,而他们手下地位较低的骑士则获得了罗马公民权。他把这些"骑士"分配给诸侯们,但敦促他们"对待骑士不要像对待奴隶和仆人一样,而应以骑士的主人和保护者的身份接受他们的效劳"。这位编年史家解释说:"正因如此,与其他国家的骑士不同,德国骑士被称为皇家的仆人和诸侯的家臣。"当然这只能当作一种传说。

后古典时期那些不在王室中供职的家臣,起初是来自私属奴仆或家仆的农奴或奴隶(与已经靠租佃耕种土地的定居奴仆不同)。这些仆人被领主委以特殊职责,如管理农庄、掌管财务或管理各种产业。自由贵族厌恶与其他贵族结成奴役性的关系,因此领主们不得不从自己不自由的仆人中招募管事、行政官和官员,而这些人也能同时履行家庭武士的角色。从11世纪起,这个词开始指代那些以骑士阶层成员身份生活的官员,他们或拥有自己的领主地位,或拥有上级领主委托的领主地位,并拥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其中包括在宫廷中行使职权)。

班贝格主教巩特尔(1057-1065)的一份特许状,提供了关于家臣这一新型封臣武装更为明确的信息。班贝格的家臣获封世袭封地,以换取军事与行政服务。如果主教不愿授予封地,家臣可自由投奔其他领主、寻求酬劳。

班贝格的家臣参加阿尔卑斯山以北的战役时,需自行承担筹备费用,出征期间则由主教发放补贴。若参加意大利远征,主教还会额外提供马匹,并预支 3 镑现金用于装备置办。在主教法庭上,除了密谋反对领主的罪名外,家臣对所有指控都享有共誓涤罪的权利。在主教府的管理事务中,他们只需担任总管、司膳、司寝、司仪、林务官这类体面职务。

这类身份与服务规则的源头可追溯至 9 世纪,也解释了为何能蓄养这样一批人:他们在法律上是封臣,职能上是骑士,身份上却是非自由人。982 年奥托二世召集前往意大利参加灾难性卡拉布里亚战役的约两千名披甲战士中,有一部分就是早期形态的家臣。

引人注目的是,这些披甲战士中约有 70% 是教会的扈从。史料提及了 19 位主教及其麾下的披甲战士,还有更多人已随皇帝抵达意大利,其中奥格斯堡的亨利主教在与阿拉伯人的战斗中阵亡。

可以确定的是,到 12 世纪,德意志主教麾下的武装扈从几乎全由领有世袭封地的家臣构成。

关于他们的地位与职能,最全面的记载来自 12 世纪 60 年代中期科隆大主教莱纳尔德为其扈从制定的《家臣法规》。除了详尽的纪律条例、大主教官邸与地产的管理规章外,这份习惯法最核心的内容,正是这类扈从的核心使命 —— 军事服务。

根据效忠誓言,无论是否领有封地,家臣都承诺 “保卫大主教的领地,并武装追随主教至教区边界以内”,特定情况下还需随军出境。他们的封地与职位由长子世袭继承,无需缴纳继承金或遗产税。所有未成年的弟弟都需备好战马、盾牌与长矛,到大主教面前自称为圣彼得(座堂主保圣人)的骑士与家臣,宣誓效忠与服役。经过一年试用期后,大主教要么为他安排封地,确认其科隆 “家族骑士” 的身份;要么准许他离开,投奔其他扈从队伍寻求职位与酬劳。

法规还详细规定了意大利远征的服役条款:提前一年零一天通知后,年封地收入达 5 马克及以上的家臣必须随军,大主教发放 10 马克作为置办装备的费用,还提供布料给仆役制衣。装备也有明确标准:驮马、马鞍、皮制行囊、覆衣,以及带配套铁钉的马蹄铁。向南行军途中,一旦翻越阿尔卑斯山,大主教每月向每位骑士发放 1 马克津贴。年封地收入不足 5 马克的家臣可免役,但需缴纳相当于半数地租的 “盾牌钱”,即军税。

12 至 13 世纪,这类骑士家臣扈从是德意志主教区作为领地诸侯国存续、提升声望与扩张领土的核心支柱。扈从们陪同主教在帝国境内巡行:出席帝国宫廷或宗教会议、视察修道院、城堡与城镇,或是参加军事行动。家臣还负责驻守主教的城堡与城镇,以及处理必要的仇杀纷争。到 13 世纪末,服务法规逐渐被新的封地登记簿取代,这不仅标志着家臣身份的明显转变,也体现了主教扈从的结构变化。

服务法规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家臣的非自由法律身份管束扈从队伍,尤其是管控他们的婚姻 —— 这样一来,继承了封地、自主地产、城堡与官职的后代,就不会分散到其他领主麾下。否则,由于家臣作为非自由人,其人身乃至财产权在法律上都归属其母系领主,因此跨家族通婚的情况频繁发生时,领主们必须就后代及其继承财产的实际分割达成一致。

而封地登记簿将管控机制转向了家臣作为封臣所附带的军事义务。尽管服务法规中也并非完全没有这一手段,但大约从 1300 年起,封地登记簿成为了主流。14 世纪初,主教们或许仍会相当严格地执行非自由依附的规则,但封地的不断分割、数代人积累起来的多重封臣关系,使得以封地法为支撑的封地登记簿,成为维系扈从队伍更有效的手段。这也说明,以封地换取军事服务的封建模式,在 14 世纪的德意志绝非行将就木的旧制。

主教的财力不足以按年薪或长期合约的方式支付军事酬劳,尽管很多封地实际上是从主教庄园与其他财产的收益中划拨的。维持一支服从、高效、战备状态良好的扈从队伍,与经营地产、在领地内执行司法一道,是主教在教区内部的核心世俗事务。分封骑士耗费巨大,动用教会资源用于此事的行为,也常常引发座堂教士会对浪费的担忧。

此外还有其他风险。家臣本身是世袭的土地所有者阶层,有自身利益需要维护,这常常导致他们与邻居、甚至与自己的主教领主发生武装冲突。多重分封、扈从队伍间的人员流动、封地的不断分割,也逐渐侵蚀了扈从队伍的人员构成,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封地、城堡与官职的物质基础。

为了维持一支有战斗力的扈从队伍,主教们不得不应对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人员流动 —— 即骑士家族效力一两代后便转投别处;血脉断绝 —— 即父系传承的贵族家族没有直系后代便消亡;封地买卖 —— 需经主教同意并由文书厅登记过户;次级分封 —— 即将封地或部分封地再分封给其他人,同样需要主教批准。

教会大量产业供养的封臣们,本身并非德意志社会中静止不变的阶层。加洛林与奥托时代卑微的骑士,与支撑起骑士贵族阶层的、充满活力的斯陶芬时代家臣截然不同。14 世纪,将他们牢牢束缚在领主家族中的人身依附纽带最终消解,他们演变为领地诸侯国内的特权阶层 —— 骑士阶层。

但他们的职能变化,远慢于身份定义与外在形态的变化。法律上人身依附关系的瓦解,并未对军事服务传统造成多少冲击;14 至 15 世纪骑士阶层面临的经济困境,反而可能强化了这一传统。骑士们仍履行着与 13 世纪大致相同的军事与行政职能,获得的回报也仍是同样的城堡、官职、土地与收益。到 14 世纪初,标志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术语 —— 家臣、仆役、私属民 —— 已逐渐消亡,但封臣关系仍在维系骑士扈从与领地诸侯之间的纽带。

德意志乡村的环境,并不太适合英、法发展出的新型扈从模式 —— 契约扈从、服役合同、年金封地,尽管德意志的部分封地确实是收益划拨。这些模式更适合支撑远距离、跨海洋的长期战役中的军事机动,却与德意志的军事环境关联不大 —— 这里绝大多数冲突都是领地或行省范围内的地方仇杀。

此外,德意志领地诸侯国的行政与财政组织、能力相对落后,因此尽管确实会向骑士发放薪俸,诸侯们无法稳定依靠国库维持扈从队伍。他们因而依赖传统方式:直接分封世袭官职、防御工事、收益与领地内的地产。这种方式更适配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现实 —— 在这里,扈从发起的私战仍是有效的政治手段。

到 15 世纪末,情况再度发生变化。诸侯们开始尝试法律与行政革新,以强化自身权威,提升对地区安全与秩序的掌控力。一个结果是,诸侯与骑士阶层之间古老的职能联结,很快便失去了意义。这种解体在骑士阶层中引发了强烈的忘恩负义与被背叛感,成为反(教会)诸侯情绪与骚动的重要诱因,并最终在 16 世纪 20 年代初演变为骑士战争。#历史知识##微博新知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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