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花9万托关系为儿子找工作被骗# 】 #男子托关系找工作发现处长是假的# 本以为拉上“就业处长”的关系、花些钱,能顺利为孩子找到地铁工作,可钱和礼品送出后,工作迟迟没有着落。到单位催问,才知“就业处长”子虚乌有。近日,尚未讨回全部款项的毕师傅致电华商报求助。
>>>一直想让儿子来西安工作
毕师傅是甘肃天水人,今年50多岁,前些年来西安,一直在城里摆地摊为生。他告诉记者,孩子学的机械专业,毕业后在四川某地找到了工作,但他总希望孩子能在身边上班。2024年5月,他在北院门摆摊时跟一位熟识的生意人聊天,对方得知他很想让孩子回来工作、苦于没有门路时,称其认识的“二哥”杨某是某民办学校的招生负责人,关系比较广,而火某是该校的就业处长,可以找到地铁方面的工作。他听后很高兴,立即答应了。
毕师傅经介绍认识了杨某,继而又认识了该校的“就业处长”火某,得知“地铁8号线正在招人,且招30多个”的消息,毕师傅觉得是一次机会,在2024年5月和9月分两次将9万元转给了火某。“2025年1月13日,火某告诉我工作办好了,为地铁站务员,让我等通知。我就在春节给两人分别送了5千元现金、一条中华香烟及5斤腊牛肉作为酬报。”
然而,毕师傅父子等了两个多月都没有任何消息。去年4月,毕师傅找到二人所在学校,发现火某并非“就业处长”。经过理论,次月火某退了他4万元,但还有5万多元未退。为拿回全部退款,毕师傅不断索要,但未能要回。于是在今年6月底,向斗门派出所报警。
火某去年已离开学校。今年7月14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火某,均是“正在通话中”;后联系上去年已退休的杨某,他说自己已于近日在派出所说明了情况,称“地铁8号线招人”的话没有讲过,也未向毕师傅直接介绍过火某,其所送的钱和礼品等也已退回,至于火某办事和退钱的情况,自己并不清楚。
>>>“托关系找工作”案件频频发生
毕师傅的遭遇并非个案。据媒体报道,2024年,陕西咸阳的王先生同样为了给待业的儿子找一份西安地铁的工作,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可以安排西安地铁工作”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一名自称某公司业务员的李某某与他商定费用18万元。王先生先交了2万元定金,李某某带他儿子参加了一场面试,随后声称三个月后可走完全部入职流程。可王先生支付了16万元尾款后,其子的地铁工作始终未能落实。后来,王先生收到10万元退款,剩余8万元却一直拿不到……
记者了解到,类似情形很多被认定为诈骗。例如,2025年7月,陕西安康警方破获一起系列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从2020年起,通过虚构认识相关领导,以帮忙安排工作、调动工作、承揽工程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案件涉及安康、汉中、西安等地8名受害人,被骗资金高达400余万元。尤其其中一名受害人,在四年间被王某用同一个谎言反复收割信任,累计骗取现金40余万元、茶叶1000余斤。
类似情形全国多地有发生。2024年2月,浙江安吉的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能人”童某,对方声称在烟草、电网、铁路系统都有“铁关系”,只要交一笔“活动费”,不用笔试面试就能直接进国企。王先生遂交了10万元。后经安吉警方侦查,发现其背后竟是一个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全国有百余名受害人“中招”。
而在江苏无锡新吴区的一起案件中,涉案人王某原系机场贵宾厅餐饮服务人员,并非正式工作人员,却利用工作便利,虚构能够代办机场正式工作,收取求职者3万至40余万元不等的费用。
从案例看,骗子的身份五花八门,有保安、餐饮服务员,也有快递员、无业人员,但骗术的核心始终如一,即用所谓的“关系”和“门路”包装谎言,用求职者的焦虑换取真金白银。
>>骗术解剖
“请托式”找工作陷阱手段高度相似
记者梳理这些案件,发现此类“请托式”找工作陷阱手段高度相似。
首先,无一例外是“立人设”。不法分子总是精心打造“人脉广、后台硬”的人设,或自称“处长”“国企领导”,或声称认识各级领导,或在社交场合刻意吹嘘自己的“关系网”。如在江苏南通通州区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邵某就在小区附近声称自己是某大型工业企业的部门主任,甚至带受害人路过公司大门,指着办公楼谎称“三楼东边就是我的办公室”。
其次是“抛诱饵”。不法分子一旦取得初步信任,便会抛出“内部名额”“内部指标”“预留岗位”等诱饵。他们宣称不用参加公开考试,只要花钱“打点”,就能快速安排入职。此类承诺精准击中了求职者“走捷径”的心理,引诱受害人信任上钩。
然后是“索钱财”。取得信任后,骗子常常会以“名额定金”“打点关系费”“人情疏通费”等各种名目索要钱款。有的分多次索要,有的要求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
最后是“玩消失”。当钱款到手后,不法分子便开始用各种理由拖延,如“政策调整了”“领导换届了”“审批流程还没走完”,有的甚至伪造录用通知书、红头文件来稳住受害人;有的则编造“纪委检查”等理由搪塞。当受害人察觉异常、要求退款时,这些人又往往百般推脱,最后干脆“玩消失”,直至最后拉黑失联。
>>律师说法
定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行为绝非‘事没办成’那么简单,而是赤裸裸的诈骗犯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请托型”诈骗案的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像江苏如东的秦某一案,承办检察官摒弃“口供依赖”,从“个人能力—实际行动—资金去向”入手搭建证据链,通过秦某经济拮据、四处举债,与该国企无任何人事关联,且涉案资金一经到账便被其用于个人债务和生意往来的证据,证明秦某自始至终没有真实履约意图,即构成了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越岭指出,以支付高额费用来获取工作机会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就业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而且,任何试图用金钱开道、依靠所谓“关系”和“门路”获取职位的想法,不仅极易落入诈骗陷阱,其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保护,甚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事实上,要避免此类陷阱,不被“请托式”骗局“入坑”,需要放弃关于“捷径”的幻想。其次,就是守住钱袋子,不要轻易因熟人而丧失理智。受骗后要敢于及时报警,争取追回损失。在每一个“托关系找工作”的骗局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辛苦积蓄和一个年轻人的美好前程,千万别让“关系”毁了这一切。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