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兜律师
26-07-14 18:33 微博认证:律师 长文原创作者 微博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关于#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事件,我继续来给大家科普,老知产人了,必须通俗易懂又专业到位。

基本案情如下:广东汕头某个体工商户即本案的第三人黄某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某商标,然后该注册申请通过了,即该个体工商户取得了某商标的专用权,但是LV认为该商标与其持有的商标构成近似,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针对还在公告期、还未下发商标证的情形)或申请宣告无效(针对已经下发商标证的情形),但该申请遭驳回。针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书,是可以提起诉讼即本案。

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其实属于比较普遍的状态,也不能由此推断LV“胆大妄为”,这种情况属于正常行使诉权,我相信很多知产律师都代理过类似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书也会载明救济路径即起诉。

这并非LV首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我检索了一下,早在2020年路易威登马利蒂(LV母公司)申请将“ATTRAPE-REVE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中文商标“追梦”构成近似,驳回了LV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LV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复审决定。

但上一个案件胜诉,不代表胜诉案例具有可复制性,这个案件未必胜诉(后续如果能看到具体两个商标的呈现,我可以再做分析),如果LV此次起诉的诉请遭驳回,LV还可以提起上诉,即启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从程序上说,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肯定是尊重LV的诉权的;从社会责任平衡和营商公平的角度来看,我是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个品牌“一标独大”、“一标吃天下”的局面,不能以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为由霸道地阻碍中小商家的良性发展。#小兜法眼看世界##未爱撑伞#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