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法院
26-07-14 09:39 微博认证: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销售推广“未审定品种”稻种致种植户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支持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诉请

  人民法院报讯 好种子孕育好收成,更承载着土地的希望与农民的期盼。对广大农户而言,最痛心、最担忧的莫过于买到假种子、劣种子。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案件,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单位某稻种公司判处罚金2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单位某农业发展公司、某肥料科技公司判处罚金共计45万元,对相关主管人员沈某某、秦某某,直接责任人员徐某某、销售人员曹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共计95万元,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A稻种451.5公斤,同时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43万余元。

  2022年3月,某稻种公司联合某农业发展公司、某肥料科技公司共同在江苏、安徽等地推广A稻种,因A稻种尚未通过审定,遂以“订单种植”方式变相推广,即某农业发展公司负责运营推广、某稻种公司提供A稻种、某肥料科技公司提供肥料和种植技术,累计销售金额50余万元。农户种植后,该稻种出现稻穗包颈、未抽穗、无灌浆结实等现象,导致水稻严重减产甚至绝收。

  后查明,三公司均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相关技术部门检测,案涉A稻种的发芽率、纯度不符合GB 4404.1- 2008标准(现已被GB 4404.1-2024标准代替),A稻种与水稻审定品种标准样品DNA指纹数据库中所有品种检测出的差异位点数均≥3。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案涉稻种为未审定品种,不适宜案涉地区种植。

  2024年8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某稻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单位某农业发展公司、某肥料科技公司以及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曹某等四人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审理期间,齐某等九名种植户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累计387.44万元。

  法院合并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稻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种植户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单位某农业发展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沈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徐某某、被告单位某肥料科技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秦某某、被告人曹某等人明知是伪劣种子而予以销售,使种植户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沈某某、秦某某、徐某某、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某农业发展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赔偿种植户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农业发展公司、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齐某等九名种植户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请,法院依法审查了平均产量、收购均价、种植亩数等,按照更符合市场行情的收购价标准,逐一核查确定各种植户的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陈颜 贺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