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涉两倍工资纠纷案件裁判观点(26年7月整理)
典型案例圈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1、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保护期以及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常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标准应如何具体操作?
答: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劳动者标准工时的正常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对于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的,从当事人合理预期和易于操作的角度,按每月固定报酬标准支付双倍工资。
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四种特殊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自动延型)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空档型)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上述“空档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且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对于第二种情形,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对于第三种“空档期”,应分具体情况,如果该“空档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的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该空档期时间过长,超过一个月,应具体审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哪一方,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对于第四种“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查明有下述两类情形,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证据、(会议记录、劳动者签名确认书或承诺书、通知书等)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完全在劳动者的;
(2)经查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且签订有集体劳动合同的。
四、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1、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因该工资差额本不属拖欠劳动报酬范围,故其仲裁时效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确定劳动者追索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双倍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3、未签约双倍工资、补偿金计算年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持。但因《劳动法》并无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4、视为无固定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5、合同届满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6、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7、佐证曾签约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虽不能举证劳动合同原件,但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双方的确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8、8、非要式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入厂职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经审查上述文件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9、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计算。
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4、对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经办职责的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除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的外,其本人主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订立了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以集体合同抗辩未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责任的,不予支持。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故未提供实际劳动,劳动者主张未提供实际劳动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7、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并非劳动报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保护。
8、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支付双倍工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9、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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