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质疑公安办案有远洋捕捞之嫌#【一家县级法院的不寻常退案:“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http://t.cn/AXKGn0X6
“从结果或关联上看,渑池县对本案的管辖权都值得商榷,且被害人报案与常情不符,被告人家属提出被害人系公安机关临聘人员、报假案等,经核实报案人于2017年到2018年在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干过临时工,结合前述管辖与通常规定不符,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2026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下称“渑池法院”)在郑权、王镭、刘治国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退回决定书》里,做出如此“不同寻常”的表述,并将该案退回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渑池检察院”)。
2026年7月,数位接近案情的知情者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渑池法院做出上述《退回决定书》之后,前述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们多次向渑池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准许。
2026年7月10日,承办此案的渑池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他们已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