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劳动案件中可能涉及时效问题
1.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也适用1年仲裁时效,不适用民事时效例外规定。
2. 在职期间追讨欠薪,不受1年时效限制;离职后,须在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主张。
3. 向单位要钱、向行政部门投诉、单位承诺付款,时效中断重新计算;遇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时效中止。
4.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收到文书后15日内必须起诉,逾期丧失诉权。
6.1995年前历史用工关系确认
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实体权利适用当时政策法规调整,不受《劳动法》规制,但起诉仍要遵守仲裁时效规则。
7.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受理费
按件收取,每件10元,不按财产标的计费。即便劳动者凭工资欠条直接起诉,依旧适用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
8.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起诉期限为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法院不予受理。
9.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起诉经营者
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10.档案丢失、迟延转档赔偿纠纷
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适用劳动仲裁前置以及1年仲裁时效。
11.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多发工资
案由定为劳动争议,而非不当得利,适用劳动仲裁规则与1年仲裁时效。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