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业主8万车位女子当面道歉#
到了battle法条你说你的,我辩我的环节了。
首先,先翻法条,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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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人的权益是合法的吗?
这个显然是废话,没什么好多说的。
2、其受到侵害了吗?
显然也是废话
3、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我们先说后面,源自新闻:女车主不仅不道歉,反而两次报警反咬一口,称闵先生“堵了她的车”。警方两次出警均认定其理亏,要求她道歉挪车,均遭拒绝。
也就是说,产权人已经报警了,但警方没有能保护他的产权。
我认为符合“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那么问题来了,“情况紧迫”这一条该怎么理解呢?当时是不是情况紧迫呢?
肯定有人认为不紧迫
但我认为是紧迫的,我相信更多人也和我一样认为是紧迫的。
因为你报警都没什么卵用,这还不紧迫??公权力都失效了,这还不紧迫??这法治社会都被捅刀子了,这还不紧迫???这公务员拿着鸡毛当令箭,这还不紧迫???
这难道要靠关系把被害人抓起来关几天,才算紧迫吗?
我认为,这就是紧迫的。事情如果没闹那么大。这个被害业主,极有可能已经被搞了。
而且,他自救的程度,我认为是合法合理的。没打人杀人没敲竹杠没砸车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你占了别人车位,自然是要付相应的费用的。
你不付,难道还指望别人请个律师,去法院告你?法院会支持多少律师费?一次次开庭,当事人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法院的运维成本,都不是钱?
所以留置汽车,我认为是极其合法合理的。
4、总结:
如果当事人没有报警,我是不支持他这么做的。
但如果报警了,但没什么卵用。我认为这是一种自助行为。
同志们,社会主义公权力失效,无法惩恶扬善,地方婆罗门耀武扬威,还不够算“情况紧迫”吗?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