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吐槽总公司“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一张网)的帖子多说两句,有人提到“可以在诉讼材料中给法院留下错误的被告号码”,先不论系统绑定的是身份证号码、还是电话号码,但故意给法院留错误的电话号码、稍不注意就被司法建议或者罚款。
还有人提到“没有法律规定保全中断送达”“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立案后五天内给被告送达起诉状”,我只能说这些人一定不是律师,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是有一定差距的;而且我吐槽的是系统自动绑定和推送,并不是人民法院主动送达,这些人一点都不审题。
看来以后在涉及保全的案件中,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暂缓送达申请书》外,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案件信息暂缓录入系统申请书》;我之前只提交过暂缓送达,还没有提交暂缓录入,不知道人民法院会不会同意暂缓录入,毕竟他们在收案后对于信息录入也是有要求的。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