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冤案
26-07-09 15:33

刑事法律

行政诉讼败诉必追责:
先机构担责后追究个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告败诉,行政机关应被追责,这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法律依据。追责的核心在于需通过复议和诉讼确认违法,明确谁追责以及以何方式追责。
当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或赔偿时,均属于败诉情形,必须启动追责程序。
追责绝不能越俎代庖跳过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并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涉案材料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其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责任单位自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1个月内,必须形成包含败诉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追责建议的败诉分析报告。追责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违法程度越重,赔偿越多,责任越大。
责任最终要落实到个人,由作出行政行为所在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且不因单位机构调整或人员工作调动而免予追究。
若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面临警告、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个人往往承担不起高额赔偿,所以先由行政机关担责进行国家赔偿,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追偿,这无疑是对原告的最大保障。
追责也需区分具体情况。若因法律理解偏差、新法规出台等客观原因,或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因执行上级决定导致败诉,通常不予或免予追责。
主动纠正错误有效挽回影响的也可从轻减轻责任。相反,若1年内出现2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或1年内出现3次以上败诉,或打击报复案件当事人,则必须从重追究。只有抓住核心严格依法追责,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