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7-09 11:52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以案说法#【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债务人联合第三方出具还款声明,是否就能免除自身偿债义务?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一起装修工程款纠纷,明确:即便第三方构成债务加入,原债务人还款责任也不消灭。

2024年7月,广西一家投资公司与吴某签订吊顶施工合同,约定由吴某承接吊顶装修工程。经过一个月施工,吴某依约完成施工内容。经吴某和投资公司核算,确认装修总价款为10万余元。

截至2025年1月7日止,投资公司共支付吴某装修款3.9万元。因无力付清剩余款项,投资公司联合存在租赁关系的兴宾区某餐饮店,共同向吴某出具一份付款声明,对还款时间作出明确承诺,文末加盖了餐饮店的印章。之后投资公司仅向吴某支付装修款5000元。多次催讨无果后,吴某将投资公司和餐饮店诉至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支付装修费5万余元及利息672.42元。

庭审中,投资公司辩称,其与餐饮店签有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吊顶装修剩下的款项由餐饮店支付,以上费用与其无关。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吊顶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已经依约完成装修内容,投资公司却未依约支付剩余装修款5万余元,已经构成违约。吴某诉请投资公司支付装修款5万余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投资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即便付款声明是餐饮店经营者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付款声明的内容也仅表明餐饮店愿意加入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并不构成债务转移,不免除投资公司的支付义务。

法院查实,吴某陈述其并未见过餐饮店的经营者罗某,加盖印章的付款声明是投资公司交给他的,投资公司亦陈述在付款声明上加盖印章的是餐饮店店面经理黄某,可以确认付款声明上面的印章并非经营者罗某加盖。在餐饮店已经于2024年10月停止营业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称印章是餐饮店店面经理黄某加盖亦存疑。综合判断,付款声明为餐饮店的真实意思表示存疑,无法采信。在付款声明无法采信的情况下,吴某诉请餐饮店承担支付责任,理据不足。

兴宾区法院作出判决:投资公司支付吴某装修款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承担原有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仍需履行债务,新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第三人独立承担债务。付款声明的内容仅表明餐饮店愿意加入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并不构成债务转移,不免除投资公司的支付义务。而且,投资公司亦无法证明付款声明的真实性,故法院依法判令支付责任由投资公司独自承担。(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