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最近有这么多突破普通民众认知的判决?
昨天刚从法律角度冲破一些舆论对于lv和茉莉奶白的舆论审判,今天又来了这个。
而且,我看完后,都会觉得,怎么会输?怎么会侵权?
又是一个值得分析的普法案例。
#唐香玉发文抵制性骚扰被判侵权#
@大河报 你发的那个图片好小好小,我真是放大又放大后,才勉强看清了这篇被诉侵权文章。
说说我的想法(有些也是我的推理,毕竟我要得出“侵权”的结论,因为我还是尊重法院判决的,判决有既定力)。
首先我要说明一下:
法院判唐香玉侵权,不等于法院认定“性骚扰不存在”。(当然,我很希望涉事男生也能出来说一下,避免一边倒)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法院认定侵权的核心是:唐香玉在公开文章中直接点名埃克(艾克拜尔·阿尔肯)存在“性骚扰行为”“证据确凿,性质恶劣”。
在法律上,“性骚扰”是一个法律定性,不是普通的生活评价。如果你公开指认某人性骚扰,但证据在法律上不足以支撑这个定性,或者措辞超出了合理批评的边界,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这其实涉及到名誉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很多告黑案件的赢都在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大家可以参考我置顶的文章,教他们一文读懂告黑案件)
她需要证明自己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或者有合理依据,这是名誉侵权案中最重要的抗辩理由。
但要证明对方有性骚扰,是很难的。
结合报道来看,唐香玉并非性骚扰的当事人,她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得知”。因此,法院大概路在这个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下,判决她证据不足,超出言论自由的边界了。
最后我也想说,这个案件清晰地展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在公共领域发声、抵制性骚扰,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当你的言论具体指向某个个人,并做出“证据确凿”这样的法律定性时,就必须有经得起法庭检验的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即便出发点是好的,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脱口秀唐香玉拒不道歉被强执#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