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真的越来越多了,虽然结果是捐款了,但这个过程让慈善也变了味。
甚至有粉圈开始比拼,#明星捐款遭恶意催捐# 。
广西洪涝,众明星第一时间捐款捐物驰援灾区,本是善举。然而部分账号与粉圈利用捐赠信息公示的时间差,对某些实际已捐款的艺人发起“一毛不拔”的舆论围剿。
今天我想来说说,大家不太熟悉的一个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发展动力来自公众的自愿奉献和自觉参与。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因此:
“自愿”是慈善捐赠的法定前提。
同时,为充分保障慈善活动的自愿性,《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慈善捐赠必须是捐赠人自主、自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捐赠、捐赠多少、何时捐赠。
如果借助舆论压力、道德绑架等方式逼迫他人捐款,本质上就是以非行政手段实现的“变相摊派”,将“自愿捐赠”扭曲为“强制义务”。
《慈善法》还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
不仅慈善法,《民法典》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民事主体均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行事,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强加意愿。
慈善捐赠是民事主体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行为,法律赋予每个人自主决定权:捐不捐、捐多少、何时捐、怎么捐、是否公开,全部由捐赠人自己说了算。
回到本次事件:
某些账号在艺人已捐款但尚未公示时抢先发难,扣上“一毛不拔”的帽子——这种“逼捐”行为,披着道德外衣,踩踏的是法律底线。
它用舆论压力替代个人意愿,用网络暴力胁迫财产处分,将本应基于爱心使然的慈善行为异化为“不捐不行、捐少不行、捐晚不行”的强制摊派。
而且我看到,部分网友的“逼捐”行为,还可能存在侮辱、网暴等情形,轻则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重则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逼捐”恶土长不出慈善之花,法律不承认、不支持任何形式的道德绑架式催捐。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