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7-07 11:54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上海高院孙少君法官写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通俗易懂:
1.一方代配偶签署债务凭证
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小额借款,代签不影响共债认定;
超出日常家事的大额借款,不能仅凭代签直接推定配偶同意;(注意啊,这个日常是看当地消费力以及具体家庭开销数据的);
债权人能证明代签有配偶授权(如配偶在场未否认、事后交付借条未提异议等)的,认定为共债;
无授权且配偶拒绝追认的,代签对配偶不生效,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 / 经营的,仍可认定共债。
2.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该情形符合 “共债共签” 原则,担保行为本身代表配偶对债务知情、同意,一般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配偶账户接收借款或出具收条
原则上推定夫妻存在共同举债合意;配偶抗辩账户由对方掌控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收款后立即退回、款项系其他法律关系等),否则抗辩不成立。
4.配偶代为偿还部分借款
单一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债务加入或共债合意,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配偶是否有承担全部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能仅以部分还款倒推全部债务共担。

所以,配偶要否认共同债务就做到上面相反面就好了,比如不要共同签字,不要在场,不要担保,不要让你的账户收借款,事后不要追认,不要偿还。

关于举证责任方面,结果意义上的客观证明责任始终在债权人:若最终事实真伪不明,由债权人承担败诉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转移,比如举债方负有借款用途的如实陈述义务,若其陈述前后矛盾、明显违背常理且无法合理解释,需就其主张的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也会审查债务用途,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明确包括购置共同财产(房、车、装修)、大额家庭消费、教育培训、重大医疗、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除配偶能证明资金另有来源外,一般认定为共债。比较复杂的是夫妻共同经营,首先是否共同参与合意,不限于实际参与经营,共同投资、配偶担任高管 / 法定代表人、分工配合、一方授权另一方经营均属于共同经营。其次是看利益共享,若经营收益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配偶无固定收入、依赖经营收益生活,即便未直接参与,也可认定共债。还会查一些辅助因素,债权人是否善意、债务发生时夫妻关系是否稳定(分居 / 离婚诉讼期间需从严审查)、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逃债迹象。

上面我们已经写了配偶如何规避,那么债权人需要注意什么呢?事前的话,大额借款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避免代签;若配偶无法到场,可通过视频确认、书面 / 电子追认的方式留存证据,不要仅凭夫妻关系就默认共债。尽量将借款转入配偶名下账户,或要求配偶出具收条;若只能转入举债方账户,可在转账备注中注明 “家庭用款”“夫妻共同借款”,留存资金用途的初步证据。诉讼时,主动申请调查令核查借款资金流向,追踪资金是否用于购房、还贷、家庭消费、经营投入等;收集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据,如工商登记信息、配偶参与经营的聊天记录、业务签字文件,尽量让配偶还一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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