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大牌圈占中国纹样不止LV##LV胜诉暴露了中国文化确权时差# 】近日,苏州中院宣判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认定其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犯LV 7件商标,判茉莉奶白合计赔偿1030万元。为什么一家中国企业使用与本国千年纹样气韵相通的图形,最终却要向一家法国公司支付逾千万元的赔偿?为什么“老祖宗的东西”,在现代商标制度面前不堪一击? #LV等大牌集体撞款中国传统纹样#
值得追问的是制度逻辑本身。商标法保护的从来不是图形之美,而是符号与商誉之间的连接。一个标志能否成为商标,关键在“显著性”——它必须能指向特定的商品来源。
由此产生一个耐人寻味的悖论:传统纹样因为千百年来人人可用,恰恰“缺乏显著性”,后来者难以将其注册为商标;而某个企业若将近似图形长期、排他地投入商业使用,符号便与其商誉深度绑定,获得“经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进而可注册、可驰名、可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一条即明确:“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同一条规则,对后来者是门槛,对先占者是护城河。显著性制度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在效果上却天然偏向时间上的先行者与资本上的强者。
由此可看清一种更深的结构:公有领域的文化元素,正在经由私人商誉的长期灌注而被事实上“圈占”。
宝相花美而无主,无主即无人能阻止任何人使用,也无人能阻止某个企业把近似图形做成全球驰名的商业符号。等到千年之后的传承者想要再用,横亘在面前的已不是文化谱系,而是他人的注册簿。
这是一种“确权时差”:文明的创造以千年计,商业的确权以年计,而法律只认后者。
舆论所谓“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话糙理不糙——它恰恰揭示了公有领域与专有权利之间未被安排的地带。
更值得玩味的是,这种被动是双向的:用,会撞上他人的注册簿;被用,却连一纸声明权都没有。同一片文化公地,他人以商誉圈占后可以拒我于门外,我们却无法代祖先向世界作一句来源声明。
进不能攻,退不能守,这才是中国企业与自身传统文化要素之间“屡屡被动”的完整图景。对中国企业而言,这堂课的教训不是“传统文化碰不得”,恰恰相反,是必须学会以正确的方式去碰。沿此思路,可探索的方向至少有三:
一是建立传统纹样与经典图案数据库,供商标授权确权与司法裁判参照,使“该图形源自公有领域”成为显著性判断与近似性判断中看得见的考量因素——印度以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对抗姜黄、印楝专利的经验证明,把祖先的智慧变成可检索的“在先证据”,是防御性保护最务实的一步;
二是校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当维权触角从奶茶店延伸至鸭血粉丝店,“保护商誉”与“圈占公地”的界限之问已不容回避,个案裁量中应审慎评估标志中公有文化元素的占比与贡献,防止保护范围不当外溢至公共资源本身;
三是鼓励行业组织对代表性纹样进行防御性公开与规范性使用指引,让“人人可用”有据可依。(北京日报 作者 郑登津) http://t.cn/AXoQNf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