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检察
26-07-07 08:51 微博认证: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花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