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奶白和驴厂的商标权纠纷,其实法院判得没有大问题(不是说没有问题,个人感觉认定侵权是没问题的,但是判赔的太多了)。
广大人民群众感到愤愤不平,主要是因为不了解版权和商标权的区别,所以把商标权纠纷误当成了版权纠纷。
版权纠纷的逻辑是:这个图案是我原创的,或者我从原创者手里买到的,所以我享有版权,从而禁止别人使用与我相似的图案。
但是商标权纠纷和这个毫不相干。一个图案的商标权人根本不需要是创作这个图案的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懂了。
比如我想要注册一个炫酷的商标,于是请了一个设计师帮我设计了一个炫酷的图案,然后用这个图案注册了商标。
这个商标是我设计的吗?不是。
但我享有商标权,有问题吗?没有。
所以大家看清楚这里面的道理了吧?商标权人不一定是原始的著作权人。这完全没有问题的。
那么我能不能不经过别人许可,把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图案,注册我的商标呢?
可以啊。
比如茅台酒,就曾用敦煌莫高窟里“飞天”形象作为自己的商标,还注册成功了。(见图1的左上角)
飞天的形象显然不是茅台酒厂原创的,但是它拿来注册商标,完全没有问题。大家也没觉得有什么问题。
这就是因为商标的逻辑和版权的逻辑是不一样的。
当然,我知道大家主要的顾虑是:是不是有个人注册了这个商标,其他人就都不能用这个图案了呢?
答案是很明确的:不是。
这种顾虑仍然是误将版权的逻辑套用到商标上了。
如果是我享有版权的图案,那别人几乎任何时候都不能随便用。
但如果仅仅是我享有商标权的东西,那么……
1.别人只要不是拿这个图案来当商标使用(即并非用这个图案来向消费者暗示自己的商品来源),就不侵犯商标权,可以随便用。比如图2,图中男人头上这个大众的车标显然不是用于表明“我是大众牌的产品”的,所以尽管出现的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但是不属于当商标使用,因而不构成侵权。
2.哪怕是把这个图案当商标用,但只要用的成品或服务类别不是我注册的类别,也可以随便用。比如中华牌铅笔、中华牌牙膏和中华牌香烟,都用了“中华”作为商标,但是彼此不是同类或相似的产品,相安无事,互相不算侵权。因为《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然后回到茉莉奶白和驴厂的纠纷。
第一个问题是:驴厂的这个四叶草商标,有没有注册过?答案是注册过,而且就注册在第43类,也就是饮品、咖啡这个类别,刚好是茉莉奶白的同一个类别。
第二个问题是:茉莉奶白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其相同或近似?答案是确实非常像。这一点哪怕是义愤填膺的广大网友,似乎也没有否认(至少我目前还没有看到有谁说这俩图案天差地别所以不侵权)。
这两个问题都得到了肯定的回答,那认定商标侵权就是没跑了。所以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这确实是没什么问题的。
还有人可能会问:那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答:当然是为了防止恶意假冒的商家蹭热度、搭便车、寄生营销、欺骗消费者呀。
如果不认定侵权的话,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恶意模仿驴厂的注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话,吃亏的是广大消费者,赚钱的是消费大家正义感的不良商家。所以这个法律规定以及法院这个判决,其实是在保护中国的广大消费者,当然应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