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域知音
26-07-06 23:05

筑牢安全设施法治防线 坚决守住高危行业生命底线——从陕西渭南蒲城花炮企业空心防爆墙隐患透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大局。今年6月下旬,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吾福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督导检查时,查实一起性质突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1.1级最高危险等级生产区防爆挡墙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墙体内部中空、钢筋配置远不达标,看似合规的防护设施沦为毫无抗爆能力的“空心摆设”。这一案例暴露出部分高危企业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重成本轻人命的突出问题,也为全行业敲响安全警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等法律法规与强制标准,深入剖析事件根源、厘清法律责任、明确整改治理路径,对压实企业安全责任、规范危险物品行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防爆挡墙绝非普通围墙,是法定强制的生命防护工程

烟花爆竹1.1级生产区域,是行业风险等级最高、事故破坏力最强的核心作业场所,集中开展高敏感烟火药加工、存放工序,微小静电、摩擦、操作失误均可能引发爆轰,一旦失控极易发生连片殉爆、群死群伤重大事故。防爆挡墙作为隔绝冲击波、拦截爆炸碎片、阻断连锁爆燃的物理屏障,并非企业可自主取舍的配套建筑,而是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标准明确要求必须足额、合规建设的法定安全设施。
从国家标准层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明确规定,1.1级工房配套钢筋混凝土防爆挡墙须依据区域最大存药量开展专业抗爆验算,确定墙体厚度、钢筋规格与排布密度,采用整体密实钢筋混凝土一次性现浇成型,墙体高度不得低于工房屋檐,完整包裹高危作业空间,才能实现限制爆炸能量外泄、锁定事故范围的核心功能。空心墙体完全违背强制设计要求,爆炸发生时墙体将直接坍塌碎裂,碎块转化为高速杀伤物,失去全部防护作用,属于典型重大事故隐患。
从法律规定层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三同时”法定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项目概算,不得随意削减、缩水安全投入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生产使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同样硬性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厂房、防爆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不满足条件不得取得生产资质、开展生产活动 。
涉事企业将法定保命工程偷工减料做成空心壳体,本质是刻意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条文,主动制造可直接诱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触碰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二、深挖隐患背后法律失责链条,多方主体责任存在系统性缺位

巡查现场查实隐患后,企业负责人态度敷衍、推诿搪塞,以“已通过验收”回避自身违法事实,充分反映企业管理层安全法治观念缺失,同时暴露出施工、竣工验收、日常自查全链条责任失守问题,每一环均对应明确法律义务。

(一)企业主体责任完全悬空,漠视法律与职工生命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保证安全投入有效落实、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安全设施合规完好的法定职责。该企业为压缩施工成本,主动简化防爆挡墙施工工艺、减少钢筋用量、掏空墙体内部,明知1.1级区域爆炸风险极高、防爆墙是最后一道安全防线,仍以牺牲安全设施质量换取经营利润,完全违背《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关于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企业应当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改并上报监管部门,但该企业长期放任空心防爆墙投入使用,未识别、未上报、未治理致命隐患,属于拒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法定义务 。面对巡查组核查,负责人不反思违法违规行为、不评估重大伤亡风险,一味推卸责任,凸显企业“重经济效益、轻生命安全”的错位经营思维,没有树立“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法治认知。

(二)施工单位违反法定施工义务,安全设施工程质量造假

涉事防爆挡墙属于危险物品项目专项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图纸施工,完整留存施工、配筋、浇筑全过程记录,对墙体结构强度、防护性能承担直接质量责任。施工过程中刻意中空墙体、缩减钢筋配置,属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列明的“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法行为,施工方需对不合格防护设施带来的全部安全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三)竣工验收环节履职不严,未落实法定核查验收要求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须组织专业力量对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逐项验收,对照国家标准核验墙体结构、配筋、抗爆性能等关键指标,验收记录真实完整方可投产。涉事墙体明显不符合强制标准却通过验收,说明验收人员未履行现场实体核查职责,验收流程流于形式,违背《烟花爆竹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全部强制性条款要求,验收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三、依法从严处置彰显法治刚性,全链条追责筑牢监管震慑防线

隐患曝光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启动严格处置程序,相关处置举措完全契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要求,充分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导向。
一是责令企业全面停产整改,消除现场重大风险。空心防爆墙属于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监管执法职权,监管部门依法查封高危作业区域,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撤出区域作业人员、设置安全警戒,杜绝带险生产 。同时要求企业彻底拆除全部不合格空心挡墙,严格按照国标重新设计、现浇施工,整改完成后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经监管部门复核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从硬件上根除致命隐患。
二是启动全链条倒查追责,分层落实行政处罚。针对企业违法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涉事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区间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安全管理、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违规施工单位、验收失职人员同步开展调查取证,依法给予对应行政处罚。若后续核查认定该造假行为足以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刑事追责无缝衔接。
三是举一反三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以该案例为警示,在辖区全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防爆防护设施专项排查,重点核查1.1、1.3级高危工房防爆挡墙、防护土堤建设质量,对照国标逐一核验施工资料、实体结构,全面排查同类偷工减料、验收走过场隐患,同步压实基层监管人员日常检查责任,杜绝同类隐患重复出现。

四、以案为鉴压实各方法治责任,推动高危行业安全发展

蒲城花炮企业空心防爆墙隐患一案,是安全生产法治教育的鲜活反面教材,为所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划定清晰行为边界,各方须对照法律法规补齐责任短板,构建全过程安全法治防护体系。

(一)企业牢固树立法治底线思维,算好安全“人命账”

各类高危企业要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强制标准,厘清法定安全投入、设施建设、隐患自查义务,彻底摒弃“压缩安全成本=提升利润”的错误认知。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安全设施建设资金足额纳入项目预算,对防爆、防火、防静电等核心防护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留存完整施工、检测、验收档案;建立常态化隐患自查机制,对重大隐患第一时间停产处置、上报监管部门,坚决杜绝安全设施“缩水、造假、打折”,守住职工生命安全底线。

(二)施工、验收机构严守法定质量底线,落实终身追责

承接危险物品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的单位,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安全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墙体结构、配筋参数、浇筑工艺;验收环节必须开展实体现场核验,通过探查、检测等方式确认防爆挡墙密实度、钢筋配置符合国标,杜绝纸面验收、形式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验收单位信用档案,对存在造假、失职行为的机构实施联合惩戒,落实安全工程质量终身追责制度。

(三)监管部门坚持依法精准监管,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住建等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化工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力度:项目设计阶段严格审查安全设施方案,施工阶段开展不定期现场抽查,竣工阶段强化验收复核监督;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专项执法,对偷工减料、安全设施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的企业采取上限处罚、暂扣生产许可等强制措施。同时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企业从“被动应付检查”向“主动守法保安全”转变。

结语

安全生产,万无一失;法治底线,寸步不让。防爆挡墙的空心化,本质是企业安全法治意识的空心化、主体责任的空心化。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为高危行业划定清晰安全红线,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没有逾越红线、牺牲生命换取利益的特权。蒲城这起空心防爆墙隐患的查处与全链条追责再次警示:漠视安全就是漠视法律、漠视生命,任何安全设施造假、安全责任缺位行为,必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各地区、各高危行业要以此次事件为深刻镜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压实全链条各方责任,以刚性法治守护一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稳定屏障。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