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复杂案件时候法官的思考角度。在准备庭中,法官应当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明确诉讼主体的适格情况,及其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代理权限等事项有无欠缺。
(2)再次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请求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备的情形)。
(3)要求原告述明作为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的法律关系。
(4)由原告陈述其自认有理的相关事实经过与法律主张。
(5)由被告陈述其自认有理的相关事实经过与法律主张(此时,法官宜注意听取陈述,同时整理原告、被告的无争议事实与争点)。
(6)由双方提供证据,对方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当然,对于证据繁多的案件,这部分工作亦可先通过争点整理,对证据范围予以限定,之后再进行证据调查。
(7)引导当事人协商确定双方的主要攻击防御方法。该部分是准备庭的重心,其目的在于为争点划定范围,使之后的争点不会泛滥,故法官应当进行心证公开,开示法律观点,为当事人的选择提供参考,并据以框定事实要件,实现诉讼主张的具体化,确定事实争点与证据争点,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应让当事人就代理是否成立提供可能的法律依据,交换法律意见,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如本案中可能导致无权代理的四种情形)整理出来,对于当事人忽略的法律观点,法官如认为其对于裁判具有重要影响,应向当事人释明。在此过程中,若能引导当事人协商限缩争点(本案中,如能引导原告放弃明显不能实现目的之攻击方法,将攻击方向集中于“B对C订立协议的行为构成追认或默示”),则达到了争点整理的较好效果。
(8)以上争点整理后,应由法官拟定一个争点整理笔录,列明不争执事项、争执事项及举证事宜。不争执事项包括自认、拟制自认、达成不争执协议、争执无效;争执事项包括各种类型的争点;举证事宜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及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间,均应由双方当事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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