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答网——父母就未成年子女培训问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在培训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诉讼主体是子女还是父母?
鹿元释法
问题编号:A2025122500023
提问时间:2025-12-25 10:01:54
提问人:***
个人意见:合同主体是父母,孩子仅是接受服务的对象,应以父母为诉讼主体。
回复意见:父母作为培训合同当事人,系履行争议诉讼的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作出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意思表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享有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诉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培训合同中,子女只是实际接受培训服务的对象,而非合同的主体,故因培训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诉讼主体应是签订合同的父母,而非接受培训服务的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子女的培训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特征。培训机构未依约向子女提供培训服务的,依法应由合同当事人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因此类诉讼不涉及子女本人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问题,故亦不存在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问题。
回复人:黄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回复时间:2025-12-29 11:19:43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