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领域_
26-07-05 17:13 微博认证:娱乐博主 超话粉丝钻咖(左奇函超话)

律师函称【两名委托人从未在任何平台发表或传播上述言论】,但未提供全平台(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的搜索记录、公证文书证明“零传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未发表”是消极事实,需通过公证、平台后台数据等积极证据佐证,否则举证不能。 ​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