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7-05 11:23

#凯乐电器厂的房产转让源于民事合同,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核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未审核该房产所涉土地是否已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此次核准登记中,确实可能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其行为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悖,并可能已构成程序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1. 核心法律依据:区分划拨与出让
您提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完成一定比例的投资开发。

然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需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 本案关键矛盾:下游民事合同能否替代上游行政审批?

在凯乐电器厂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法院依据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来倒推政府出让行为合法,是否成立?

搜索结果指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逻辑谬误——“河水倒流”。其核心观点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设立,以政府行政出让行为为前提(上游合同)。

企业间的房产转让(下游合同)的效力,应以上游合同的合法性为基础。

本案中,法庭未先行审查政府与凯乐电器厂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签字是否真实、主体是否存续(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已注销),反而依据存在诸多疑点的民事协议来认定行政合同有效。这颠倒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职能顺序#。

3. 规划资源局的责任:未审核土地来源即核准登记
依据上述法律逻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核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其法定职责理应包括:
审查土地权属来源:核查该房产所涉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

审查出让合同与出让金:若为出让,应确认是否已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出让金。
审查前置审批:若为划拨,应确认是否已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

在凯乐电器厂这一主体早已注销,且土地出让合同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致命疑问(如伪造签字、公章不符等)的情况下,规划资源局若未对上述关键点进行实质审核,仅凭一份有瑕疵的民事合同就直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未能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视土地性质而定)所赋予的审核义务。

结论;#被告市规划资源局的不作为或审核不严,直接导致了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后果:在未解决上游土地权利合法性问题(如补缴出让金、完成合法出让手续)的前提下,下游的房产转让被不当确认,这本质上是对土地管理秩序的破坏#。

这一#民事枉法判决的思路若成立,将打开一个危险的先例:任何有问题的房产转让,只要有一份看似完整的民事合同,就可以绕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合法的行政审批,直接完成产权转移#。

这#显然违背了“先行政确权、后民事处分”的基本法治秩序#。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四无白条不予受理徐玉强第一百四十四次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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