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7-05 11:10

#徐玉强实名控告;民事转让合同“下位法”侵犯“上位法,行政核准出让合同”,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典型案例#如下;

徐玉强案的核心矛盾在于:这是#一起持续近20年的民告官案件#,其核心逻辑链条如下:

矛盾起点:#民事合同转让在先,行政核准程序缺失#。

徐玉强主张,#凯乐电器厂的房产转让源于民事合同,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核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未审核该房产所涉土地是否已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补作业”与法院“既成事实”冲突。# 2019年,徐玉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但被告知需补交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然而,早在2008年至2010年间,天津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二中院已通过民事裁决和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了14万元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在行政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司法程序已先行“确认”了补缴义务#。

#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实质:司法被架空。

徐玉强控告的核心逻辑是:民事合同(下位法)本应服从于国家关于土地出让的强制性规定(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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