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强实名控告;民事转让合同“下位法”侵犯“上位法,行政核准出让合同”,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典型案例#如下;
徐玉强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民事合同转让与行政土地出让程序发生冲突时,法院以民事裁决代替了行政机关的法定核准职责,导致“下位法”(民事合同)事实上否定了“上位法”(行政核准出让合同)的效力,行政权被迫卷入本应由司法权厘清的争议,最终形成“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表象#。
这是#一起持续近20年的民告官案件#,其核心逻辑链条如下:
矛盾起点:#民事合同转让在先,行政核准程序缺失#。
徐玉强主张,#凯乐电器厂的房产转让源于民事合同,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核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未审核该房产所涉土地是否已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补作业”与法院“既成事实”冲突。# 2019年,徐玉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但被告知需补交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然而,早在2008年至2010年间,天津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二中院已通过民事裁决和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了14万元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在行政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司法程序已先行“确认”了补缴义务#。
#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实质:司法被架空。
徐玉强控告的核心逻辑是:民事合同(下位法)本应服从于国家关于土地出让的强制性规定(上位法)#。
但#法院却依据这份“有瑕疵”的民事合同和仲裁裁决,强行执行了本应由行政核准程序产生的费用#。
#这使得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审核土地出让合同)被司法程序“跳过”,而行政机关在事后要求补正时,又因司法已决事实而无法推翻,形成了“行政核准出让合同”这一上位法被“民事转让合同”这一下位法侵犯的困局#。
从结果看,这起案件暴露了行政核准程序、司法裁判标准与民事合同效力三者间的深层冲突,而非简单的“行政权压倒司法权”。 目前,该案仍在行政申诉与检察监督程序中,核心争议点在于:法院是否应当依据一份缺少法定行政前置程序的民事合同,来强制执行本应由行政机关核准的行政债务。 http://t.cn/AXo9Mb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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