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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应周也郭宇欣录音事件#【律师:郭宇欣录音事件公众讨论应保持理性】@娱乐法李振武 :7月4日,一段疑似短剧女演员郭宇欣私下吐槽演员周也的录音在网络曝光,其中一句“还不一定谁蹭谁呢”引发广泛热议。据报道,两人此前因迪奥品牌同款服装多次撞衫,相关话题已数次冲上热搜。此次录音流出恰逢郭宇欣与前经纪公司解约纠纷的敏感时期,有网友猜测录音系“有人刻意放出”。

目前,双方均未公开回应,录音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亦未得到证实。私下录音并公开传播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录音获取是否合法,通常考量三个维度:获取手段、获取场所、获取内容。

公共场合录音:在商场、餐厅等公共场合,因个人隐私期待较低,未经同意录制不特定公众的、非私密的对话,通常不违法。但这并非绝对——即便在公共场合,如果针对特定对象长期跟踪、偷录,严重扰乱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仍可能构成侵权。

私密空间录音:在住宅、办公室、酒店房间等私密空间私自录音,易侵犯他人隐私权,通常不具备合法性。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禁止“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以及“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半开放”区域需谨慎:酒店走廊、餐厅卡座、影棚后台等“半开放”区域,个人通常仍期待对话仅被周围有限人群偶然听到,故意贴近偷录仍可能侵犯隐私权。

此外,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录音,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那么,录音获取之后,将录音公之于众,是另一重独立的法律风险。

私下谈话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录音公开,直接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民法典第1033条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明确列为禁止行为。

若录音内容经剪辑、拼接后公开,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即便录音内容本身真实,若属于不应公开的私下言论,公开传播仍可能因“宣扬他人隐私”而构成名誉权侵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五十条第(六)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开传播私下录音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诽谤罪:若录音经恶意剪辑后传播,导致他人名誉严重受损,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将非法获取的录音出售或传播,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如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获取录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回到此次事件本身,在录音真实性未获证实、完整音频未公布、双方均未回应的前提下,公众的讨论更应保持理性。(红星新闻)#曝郭宇欣给合作男演员打分# http://t.cn/AXo9Vury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