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7-05 07: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足以推翻民事判决所依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比如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例如,行政主体无权限、依据的材料系伪造等)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并可能据此改判或再审,从而打破“闭环”#。 #徐玉强的案例正是如此:通过在行政诉讼中证明登记行为系伪造,来推翻民事判决,但在行政审判中受阻。这说明,“迂回”路径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 路径二:#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如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等),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且该类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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