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哥案件播报#【#行政审判认为:民事判决已确认登记行为效力,若再通过行政诉讼审查同一登记的合法性,将构成对生效民事判决的否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这一逻辑形成了闭环:民事判决采纳了基于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证据,而行政审判又以该民事判决为由拒绝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导致违法行为无法通过任何途径纠正#】!
#徐光文姓名权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足以推翻民事判决所依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比如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例如,行政主体无权限、依据的材料系伪造等),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并可能据此改判或再审,从而打破“闭环”。
搜索结果中徐玉强的案例正是如此:他试图通过在行政诉讼中证明登记行为系伪造,来推翻民事判决,但在行政审判中受阻。这说明,“迂回”路径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
路径二:#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如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等),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且该类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