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蓉的宣判,严格遵循了一套不可辩驳的三段论逻辑:
大前提(家庭根本法):“我们不希望小佳也过两地分居的日子。” 这是由母亲本人十二年痛苦经历所背书、不容置疑的铁律。
小前提(事实认定):“我爸爸……没有能力把我调到沙州。” 这是侯卫东自己供述的、无法改变的客观障碍。
结论(判决主文):“不会同意小佳离开沙州。” 这意味着两人关系的非法化。
这套逻辑的严密之处在于:它不攻击侯卫东的个人品德,而是将关系的“不可能性”归因于无法逾越的结构性障碍,从而使判决显得客观、必然,而非个人化的恶意。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