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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卷第三十六》弥勒菩萨说
唐三藏沙门玄奘奉诏译(录出)
如是随顺证成道理,应知诸法离言自性
复由至教,应知诸法离言自性。
如佛世尊转有经中,为显此义而说颂曰:
以彼彼诸名 诠彼彼诸法
此中无有彼 是诸法法性
云何此颂显如是义?
谓于色等想法,建立色等法名;即以如是色等法名,诠表随说色等想法。或说为色,或说为受,或说为想,广说乃至说为涅槃。
于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无所有,亦无有余色等性法,而于其中色等想法离言义性,真实是有。当知即是胜义自性,亦是法性。待续
注:(参考资料)《瑜伽论记》:第二引说证成中文分为三。初总举。次引经释。后释已总结。初云教者。本音云阿梨耶。此云圣。阿笈摩耶此云教。阿笈钵多此云至言。至教者。教称于义故。此不云阿梨耶故。不应言圣教。引经释中有三。初引转有经。旧论云取有经。
三藏云。翻译错也。转者灭也。有者三有灭三有故名为转有。
泰云。彼经明死有中有等四有流转不定故名转有。
基云。有是有执。即计名目所诠其体相称。除此有计名为转有经。颂中
景云。上半明遍计所执随言说性都无所有。下半明依他及圆成实无彼随言自性。是离言自性。意取后半为说。
测云。上半明依他假名能证所证。第三句明依他中无遍计所执。第四句明有圆成实性。论主释中。云谓于色等想法乃至说为涅槃者。
泰云。此文释上两句。于色等想所缘法建立色等分别性法名。即以如是色等分别性法名诠表说色等想所缘法。或说为色乃至说为涅槃也。又释。想者是名。谓于色等名所目法上建立色等法假名。即以如是色等法假名诠表说色等名所目法也。
测云。旧论言。以色等名空说诸法。流通言教说色乃至涅槃。准此文故知上半颂是依他性教也。于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为性都无所有等。
景云。于此一切色能诠名法之中色等自性都无所有。色等名下义亦无有余所诠色等。故云亦无有余色等性法。而于遍计所执色等名法所依处中离言义性真实是有。
泰云。此释下两句。此一切色等假名所目分别性。萨婆多即色等自性都无所有。如僧佉立忧喜闇三德诸法自性。如卫世师立第四有句义及第六和合句义。是色等自性而非色等。欲明无此二外道所计故言亦无余色等自性。而于其分别性中。色等假名所目诸分别性所依依他真实。离言义性真实是有。当知即是胜义谛自性。
测云。谓于此依他性色等想法上无彼遍计所执色等自性也。言亦无有余色等性法者有两释。一云。远师云。对彼有故说为余法。非定无故言亦无有余色等法性。此说不然。若依旧论云。色等法亦无余自性。是故作如是释。今依新论云。亦无有余色等性法。故知余者非色家之无也。今解此释。前文云亦非离彼别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此有两释。一云。彼离依他已外有别自性。一一遍破转计。云我宗色等诸法虽假建立离色等以外别有色等性法即是六句中第四大有句义。是故遍破云。亦无有余色等性法。而于其依他起中圆成实性真实是有。
基云。谓于遍计所想色法上无有如遍计所执色等自性。非但无色等所执自性。于色法上亦无有余香味等诸色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