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明的历程
26-07-04 18:49

继续扒扒美最高院的皮,完全是双标,扯蛋!前天发表了文章谴责美国最高院完全是胡扯淡地解释法律,引用法律,只相隔而相隔一天,却可以引用相互矛盾的逻辑来审理案件,完全是在玩弄法律。今天我再来谈谈他们胡扯淡的经典,就是将第一修正案硬解释成一堵墙式的政教分离。其实第一修正案的文本里,压根没有“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这几个字。 它的实际文本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如果死扣“文本主义”,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完全就是阻止政府对宗教干涉,国会不能设立国教、不能干涉宗教活动。可最高法院在解释第一修正案时却“脑补”出法律文本里没有的概念,并且自动把它升格为美国宪法,没有总统的行政令,国会的批准,没有全民的公投,九个大法官就自己制定了美国宪法。而在解释出生公民权时却又死扣字面上的“所有人”,这不是完全的双标,胡扯蛋吗?把法律当儿戏吗?
我这里就继续深入再扒扒美国最高院的皮。其实“政教分离”这个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胡扯蛋经典,它并非来自法律,这个词最初出自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在1802年写给康涅狄格州丹伯里浸信会的一封私人信件,杰斐逊在信中用“政教分离的墙”来形容第一修正案的意图。杰斐逊是美国国父中最左,也是道德最败坏者,据传,他与家中女奴有染,并产下私生子,在当时道德环境下,其他国父的高风亮节面前,他完全是一个小人模样,而且最高院引用的是他的私人信件,不是公开发表的文章,完全可能是随口说说而已,却被这些最高院法官作为证据。其实公开史料,正式法律文本中有无数的证据表明,当时国父的立法初衷完全就是政府不得干预宗教事务,也就是国会不得进行有关宗教的立法,而教会却可以干涉政府事务,监督政府行为,选拔优秀官员等等。可最高法院在1947年的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案,当时的最高法院法官抛弃了严格的“文本主义”,转而采用了“意识流解释法律”,这是文人的说法,俗话就是胡扯蛋。他们直接把杰斐逊这封私信里的词,作为解释第一修正案“确立条款”的核心依据,硬生生把政教分离这堵“墙”写进了美国的判例法,并成为美国宪法。最高院这种以释法代替立法的行为,非常的卑鄙无耻,它将基督文明硬生生杀死,并将美国推向堕落,所以说如果将这些最高院大法官凌迟,千刀万剐,都一点不为过。
在解释第一修正案时,最高法院可以背离“原初意图”和“历史背景”;但在解释出生公民权时,他们却转头去玩“文本主义”,这不是双标是什么?这不是玩弄法律是什么?所以最高院已经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法律权威,没有一点的公信力,完全就是把整个美国,全体美国人,包括全世界观众当做傻瓜戏弄,美国总统完全可以根据这些历史事实,法理标准,将最高院抛进历史的垃圾堆,不要再对美国包括全世界造成伤害了。 http://t.cn/AXoXgw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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