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镇幼儿受害案件存证据瑕疵,当事人上诉盼重新核查还原事实
孩童证言取证程序存争议,一审采信引当事人质疑
家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白果组的王某涛,在2025年下半年卷入一起涉未成年人相关案件。2025年11月25日,他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当地相关部门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执行逮捕,此后一直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2026年6月,当地基层相关部门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拿到判决后,当事人始终不认可案件认定事实,已依法提交刑事上诉状,向上一级单位申请重新审理。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名未成年证人的询问笔录取证流程是否合规。案件中有两名关键未成年证人,分别为6岁、4岁,均是当事人的外孙。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在庭审前,正式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提出法定监护人作为当事人直系亲属,侦查阶段通知监护人到场极易干扰孩子客观陈述,而办案人员仅通知幼儿园老师到场见证询问,不符合未成年人取证相关法律要求,申请将两份孩童证言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其他亲属、所在学校老师到场。一审审理阶段,相关部门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认为两名孩童监护人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利害关系,监护人到场会影响证言真实性,由学校老师在场取证具备合理性,驳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将两份孩童证言作为定案核心材料。
多方证言细节相互矛盾,案件完整事实尚未查清
梳理全案卷宗材料能够发现,各方陈述存在多处无法对应、相互冲突的细节,现有证据链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受害孩童陈述称,自3岁起多次遭受侵害,2025年国庆期间更是连续一周遭遇侵害,同时提及反抗时会用脚踢当事人;一名未成年证人表示亲眼看见当事人伸手触碰孩童肚皮;另一名未成年证人称看见当事人把手伸进裤子触碰隐私部位;而当事人本人全程否认存在侵害行为,仅承认曾将孩童从茶几上抱下,只是手掌托住孩童裆部,并未伸手进入衣物内实施触碰。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补充提出多项疑点:其一,受害孩童医院检验证明显示身体无任何外伤,无客观伤情佐证侵害行为;其二,其余佐证人员证词多为间接转述内容,属于传来证据,证明效力有限;其三,仅凭受害孩童单方陈述,缺乏客观物证、视频影像等直接证据支撑,现有材料不足以完整证实指控事实。
一审裁判文书中对此解释,低龄孩童记忆能力有限,无法精准记住事发日期属于该年龄段正常特征,且几名孩童日常相处无矛盾冲突,不存在刻意诬告陷害的可能性,当事人供述虽不认罪,但承认存在近距离肢体接触,综合全案材料能够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因此未采纳当事人及辩护方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对该认定逻辑无法认同,认为多处关键矛盾没有得到合理解释,案件事实认定缺乏严谨性。
当事人依法启动上诉程序,多渠道递交材料等待回应
2026年6月2日,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刑事上诉状,核心诉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自身无罪。上诉材料同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寄送至贵阳市对应审理单位、省级信访相关单位,物流信息显示两份邮寄材料均已正常签收,但当事人至今未收到书面回执、短信告知,也未收到对应单位关于上诉材料接收、案件分流核查的相关反馈,当事人多次等待问询均无明确答复,维权过程处处受阻。
当事人完整持有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刑事上诉状、邮寄快递底单全套书面凭证,全部材料均为正规制式文书,加盖对应单位公章,具备完整法律效力。从案件立案侦查、审查审理,再到一审判决、上诉递交,当事人始终依照法定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全程配合相关部门所有调查流程,没有采取过激方式维权,仅仅希望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梳理全案存在瑕疵的证据,厘清相互冲突的陈述细节,还原案件真实经过。http://t.cn/A6aEJl4y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全社会全力守护,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从严惩处,这一点当事人完全认同,也理解相关部门办理涉幼案件的严谨初衷。但法律同时兼顾公平公正,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受害孩童,都享有完整的法定诉讼权利,定案必须依靠清晰、无争议、程序完全合规的证据链条,不能仅凭存在矛盾、取证流程存在争议的言词证据直接定罪量刑。
在此恳切呼吁负责本案的各级相关单位,能够重视当事人提交的全套书面材料,依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全面核查本案全部证据,对未成年证人取证流程、各方证言矛盾点逐一复核,客观审慎梳理案件全部事实,及时向当事人同步材料接收回执与案件办理进度,兼顾法理与情理,给出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处理结果,让每一位公民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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