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指定配偶账户收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25年3月2日,王某向王某静出具借条,载明借款4万元,用于租赁饭店,借款期限一个月,并明确指定收款账户为杨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同日,王某静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杨某账户转账4万元。借款后,王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王某静还款26300元,尚欠13700元。此外,王某与王某静曾通过微信协商案涉借款的分期还款计划。因催要未果,王某静将王某及其配偶杨某一并诉至@兖州法院 ,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13700元 。http://t.cn/AXoIUaf4

蚌埠检察
26-07-04 11:07 微博认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