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高检研发〔2002〕第18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文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属于该《答复》所指的“民事裁判”范畴:
一、法律概念上的包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等。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书的一种,在法律分类上当然属于“民事裁判”的组成部分。
二、规范目的上的涵盖
该《答复》的核心意旨在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故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伪造证据骗取财产保全裁定,同样会妨害法院正常的审判与保全活动,应受该《答复》规范精神的调整。
三、现行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需留意的是,该《答复》发布于2002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属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情形之一。因此,当前通过伪造证据骗取财产保全裁定的行为,更可能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简单按该《答复》指引处理。
综上所述,从法律概念和规范目的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属于该《答复》所指的“民事裁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此类行为的定性需结合虚假诉讼罪等新规定综合判断。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