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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03 23:31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超话主持人(法学考研超话)

标题:《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 )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其依法成立为前提,并以发包人经催告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为条件。建设工程价款数额是否确定、是否经过结算,均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适格的行使方式。承包人除可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外,亦可在针对相应工程的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该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更接近于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在约定或法定的行使期限内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即告消灭。行使期限的起算须结合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类型、当事人对支付时间的约定、竣工结算付款程序的开展情况、合同是否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等因素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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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