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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诛狂犬母犬 畜犬者,本以守户御盗,分饲于家,求其护人,非纵其噬命也。此一母犬,染狂毒恶疾,性失本真,目赤涎流,见人即扑,不分老幼,触之必啮。 狂犬之毒,藏于齿血,中人肌肤,毒入经脉,百日后发,筋挛神乱,无药可救。一犬染疾,尚可害数人;此犬且怀幼崽,毒传其子,日后群犬皆狂,街巷皆危,祸流邻里,遗害无穷。 古律有云:狂犬不除,笞责其主;纵犬伤人,以过失论。主家明知其狂,不缚不诛,心存姑息,冀其苟活,是置众人性命于不顾。妇人孺子行路,常遭其窥伺,一朝受创,阖家悲戚,此犬何功,容其肆毒? 犬之功用,利人则存,害人则戮。寻常恶犬,伤人尚当惩戒;况狂犬携绝命之毒,母犬复育毒种,留一日则多一日之险,存一息则贻百世之忧。 姑息小恶,酿成大灾;怜畜微命,轻弃人命。为一方安宁,免生民殒身,此狂母犬,必速诛之,毋得迁延。主者亦当担责,偿伤者药资,受官府惩戒。使天下养犬之人知戒:犬若狂毒,不可存留;护民为重,畜命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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