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晕,看到一个案子入室盗窃正好主家女人回来了,他给人砍了十六刀,而且是先打了一顿,然后在受害者找东西的时候(他让人家找首饰给他)从背后割喉再砍的,最后还放火把家烧了想毁尸灭迹(很恐怖,火都着了他站在门口看,要确定受害者已经死了)最后受害者幸存了,这男的判了18年。这么残忍的作案手法居然只判了18年,出来四十来岁正是再犯案的好时候。这个受害者跟法院说他完全就是奔着要我命来的,难道因为我运气好没死,就可以从轻判吗。法院说“从人情角度确实很难理解,但是我们要从法理的角度判案”。我对法律确实也是一窍不通,但是这个法理本身对罪犯是不是也是有点太宽纵了[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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