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3 21:05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当前司法实践中大幅度收紧对虚开案的定罪标准,于是各地方法院大量出现以非法买卖增值税票、逃税等轻罪名来替代虚开,这个指导案例很有意义,也给企业个人在出罪方面提供了指导方向】

张某某逃税案2026-16-1-142-001 / 刑事 / 逃税罪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8)黑刑再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6.30裁判要旨在逃税案件中,除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外,税务机关的处理是逃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前置程序,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