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贤[超话]#
【卷入“金秀贤广告诉讼”的Dinto权衡28亿韩元索赔依据……正考虑撤回“违反行为准则”的指控 金秀贤方反驳:“主张无过失责任实属荒谬”】
对演员金秀贤及其经纪公司提起总额 28.6 亿韩元损害赔偿诉讼的化妆品品牌 A 公司,计划进一步整理并提交合同解除事由及赔偿金额计算依据。法院已要求原告方细化诉讼请求事由,并补充能够证明损害发生及损失金额的相关材料。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 22 部在 3 日举行的第三次庭审辩论中,向原告 A 公司确认了损失金额计算、举证计划以及合同解除事由的补充立场。此次庭审是纵横研究所代表金世义因涉嫌散布虚假事实、跟踪演员金秀贤被逮捕起诉后,该案首次举行的辩论庭审,因此备受舆论关注。
此前,A 公司以金秀贤违反保持品位条款、导致广告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对金秀贤及其经纪公司 Gold Medalist 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A 公司已将损害赔偿索赔额从原先的 5 亿韩元左右大幅上调至 28.6 亿韩元。
A 公司:“按违约金还是实际损失索赔…… 正在最终调整诉讼事由”
在当日庭审中,A 公司方面表示,正在最终斟酌如何确立作为诉讼核心的合同解除事由。A 公司代理人称,合同解除事由主要分为 “违反保持品位义务” 与 “出现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重大事由” 两类,最终保留哪一项诉讼事由,将直接决定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
A 公司目前正斟酌,是继续坚持此前主张的 “违反保持品位义务”,还是部分撤回乃至全部撤回该主张。原因在于:若法院认定违反保持品位义务成立,可依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赔偿;但若撤回该项主张,仅以 “出现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重大事由” 为依据,则企业需承担直接举证实际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
A 公司表示,将补充提交合同解除当时的公众认知、广告代言合同的订立目的、相关事件对广告拍摄及企业形象造成的影响等具体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金秀贤方:“无依据的解除事由应予剔除”
针对 A 公司正考虑从诉讼事由中剔除部分此前主张的合同解除条款一事,金秀贤方法定代理人表示:“上述条款显然不构成合同解除的合法事由。”
对于 A 公司援引另一条款、实质上主张金秀贤方承担 “无过失责任” 的说法,金秀贤方也当场驳回:“该条款同样以一方存在明确过错为前提,原告的主张难以成立。”
关于损失金额的举证,金秀贤方表示,已在上一次庭审中按照法院的整理要求提交了被告方的书面意见,同时要求尚未明确损害是否发生、损失金额计算依据的原告方尽快提交相关材料。
法院设定 9 月 4 日提交截止日 下次庭审或尘埃落定
在听取双方攻防意见后,法院责令原告 A 公司在 9 月 4 日前完成诉讼事由的整理,并提交具体的损失计算与举证材料。后续将由被告方对材料进行核查并提交答辩书。
下一次庭审辩论定于 9 月 18 日上午 10 点 20 分举行。法院表示:“待原告方的损失金额计算结果、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整理完毕,达到法院可作出裁判的状态后,后续庭审程序即可终结。” 这暗示该案最快可能在下次庭审中落下帷幕。
这场涉及数十亿韩元赔偿金的诉讼,最终胜负的核心分水岭,将在于 A 公司能否以合法依据证明合同解除的正当性,以及能否具体举证 28 亿韩元的巨额损失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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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火打劫,坐地起价,反复横跳,Dinto还真是一家不知廉耻、毫无底线的公司,这样的嘴脸与金赛纶一家的行为完全如出一辙。到底什么样的顾客会使用这家公司的产品,又有谁能安心把这家的产品用在自己的脸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