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女工工伤因超龄拿不到伤残津贴#【#超龄劳动者工伤能否拿伤残津贴#,各地判决不一问题咋解决?】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后能否领伤残津贴?老家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的超龄劳动者韩志平受工伤后向用人单位主张伤残津贴,在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后,她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2021年6月,时年51岁的韩志平入职南通一家包装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做车间操作工,公司未为韩志平缴纳工伤保险,韩志平也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年10月16日,韩志平在包装公司车间操作印刷机时,右臂被印刷机旋转滚筒碾压,造成多处受伤。2022年7月,韩志平的事故伤害被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韩志平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4个月,致残程度为六级。韩志平与包装公司在工伤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由于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此案,韩志平将包装公司诉至法院。2025年7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包装公司赔偿韩志平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9万余元,驳回韩志平关于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
韩志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的前提是,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继续保留,且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该伤残职工适当工作的情形。而本案中韩志平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并非正常情形劳动关系,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亦非包装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故本案韩志平主张伤残津贴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2025年10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此,韩志平的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辉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长期的生活收入保障。其适用核心要件在于“保留劳动关系”以及客观上“难以安排工作”,而非以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前提。韩志平虽然在入职时年满51周岁,但双方用工关系符合管理从属、劳动对价的特征,且其事故伤害已被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这意味着其劳动能力已遭受实质性损害,客观上已完全符合“难以安排工作”而需依赖伤残津贴维持生活的实质条件。
目前,韩志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