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万,买不回一条命;19万,只是鼻炎的代价——同一部门、两起案件,为何执法标准如此悬殊?
一、一起死亡,罚7.6万
2025年8月5日凌晨,我妻子因突发腹痛拨打120。出车单白纸黑字写着“推荐送往医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三甲,离家2.8公里。
急救人员却说:“我们是健安医院的车。”将她强行拉到了3.8公里外的一级民营医院——深圳健安医院。
00:53入院。01:33CT确诊“腹腔大量积血,血管破裂可能性大”,已出现休克。01:34医院记录“条件合适转上级医院”,却没有转。
我跪下来求他们转院。02:45他们在群里问“能不能转”,02:51又改口“不转了”——这个决定,家属完全不知情。
08:21才转出。龙华人民医院的医生说:“送医太晚,错过了抢救时机。”
从拨打120到死亡,17小时。一条命,没了。
龙华区卫健局认定健安医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公共救援体系根基”,罚款7.6万元。
7.6万,接近法定罚款下限。
二、一起鼻炎,罚19.75万
几乎是同一时间,龙华区卫健局对龙华街道泽润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涉事医师作出行政处罚,累计罚款19.75万元。
患者因鼻炎去社康就诊,被注射了激素“鼻炎针”。社康未告知药品属性、潜在风险、替代方案,未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出现不良反应后,还伪造、篡改了病历。
患者鼻甲黏膜萎缩,未死亡。
19.75万。我不是说泽润社康该罚得轻——那位患者的遭遇同样让人同情,她因一次本可避免的误治留下终身损伤,她的维权同样值得尊重。我想说的是:同一卫健局,凭什么标准如此悬殊?
死亡案罚7.6万,未死亡案罚19.75万。
不仅要追问:健安医院8.4、8.5连续违规截胡病人,终导致急救延误致死事件,7.5万是从重起点,7.6万仅高过起点线1千元,这种处罚结果能接受吗?试问裁量权该如何把控?@央视新闻 @深圳卫健委 @红星新闻 @新浪新闻 @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