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明律师
26-07-03 16:08 微博认证:律师 微博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我敢说,绝大多数人都不了解“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它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 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可见,原参保地+跨省就业+超过一定年龄等因素存在,“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就可能存在了。这个要注意。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又规定:“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因此,“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很可能又会对应相应法律文书的问题,复杂了,复杂了。[允悲]#庄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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