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外贸,EXW或者 FOB 条款,合同金额即是出口申报金额,以这个金额去核算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是比较准确的。
跨境电商,不应该以平台销售额作为企业销售额去核算增值税,因为平台销售额包含了外国的消费税、配送费、平台佣金、广告费支出、仓储费等等各种费用,实际回款率大致只有 20%-50%,为什么中国企业要为外国的消费税和各种费用去交中国的增值税呢?这种做法换到 B 端来说,相当于用沃尔玛的商超销售额去核算中国工厂的增值税,合理吗?
另外。如果以跨境电商平台销售额去判断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是不公平的,以 500 万为分界线,回款率 20%-50% 计算,实际回款金额只有 100 万- 250 万,相当于企业凭空多交了 1-4 倍的增值税。而且平台未能为各种费用开具发票,国内税局不认可卖家申报的平台成本费用,卖家被两头堵。
所以,我建议以跨境电商平台的实际回款作为企业的销售额,判定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以平台回款和国内成本发票和办公费用核算企业所得税。
税务报告亚马逊重发了 n 次,就是不写回款金额,好歹让税局看看卖家到底是赚钱还是亏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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