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应当如何理解?】
如果这一条款在实践中被片面解读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特殊优待”,就偏离了法律本意,更可能削弱民族团结的根基。
我认为,帮助少数民族干部更好地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属于其中一种“培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民族交流交融的桥梁,是少数民族干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服务各族群众的必备能力。
如果少数民族干部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难以精准传达政策、有效沟通群众。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针对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免费的系统培训,提供各类有效的支持手段,帮助其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彻底打破沟通壁垒。
引导少数民族干部坚决摒弃地方民族主义思想、破除各类思想桎梏与陈规陋习,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共同体理念,也属于一种“培养”。
当前,可能有个别人员深受传统观念或宗教教义的影响,脑海中存在与现代化治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认知,如过度强调民族特殊性、对宗教教义有认同感等。
通过教育引导、实践锤炼,可以帮助个别人员以科学精神破除迷信,以现代文明理念打破饮食禁忌等陈规陋俗,这有助于他们摆脱落后思想的束缚,以更开放包容的姿态投身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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