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女普法课堂# 【盘龙普法|学好消防法,安全你我他】
生活中,会不会遇到这样的困惑:
消防栓前堆的东西怎么处理?
邻居在楼道堆放杂物违法吗?
电动自行车如何安全充电?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法治护航,筑牢防线
和盘小法一起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为什么消防法与我们每个人有关?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树立起“防患于未然”的意识。
维护消防安全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法律赋予了每个人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消防法这些重点,你一定要知道
1.小区的消防安全,到底谁来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防范职责,提供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和保养等服务,以保障小区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楼道堆放杂物,仅仅是不美观吗?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是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保持其畅通无阻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如果违反规定,不仅会被责令整改,个人还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
3.电动自行车为什么不能“进楼入户”?
将电动自行车推回家充电,看似方便,实则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单独列出“电动自行车”三字,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室内充电一旦失控,会产生大量有毒浓烟,留给人的逃生时间极短。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务必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的室外安全区域进行充电。
严守法律红线,防微杜渐
消防安全,是守护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更是人人必须恪守的法律红线。日常生活中,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疏忽大意、习以为常的行为,潜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
因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会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如果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就可能构成失火罪,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的工作人员负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防范火灾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融入日常、贯穿始终的必修课。主动学习掌握防火安全相关常识,养成良好防火习惯,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燃”!
主动学懂消防知识。可关注官方消防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权威平台,主动学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专业科普知识,浏览图文科普、参与互动问答,全方位补齐消防知识短板,摒弃消防认知误区。
积极参与实战演练。切勿将社区、小区组织的消防演练视作“走过场”。亲身参与火场逃生模拟、器材实操练习、掌握避险技巧,远比书本知识更深刻、更实用。
用心排查身边隐患。日常出行、居家生活多留心观察,主动检查楼道消防栓是否被杂物遮挡、安全出口指示灯是否正常点亮、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这些细微的日常自查,就是最有效的消防安全实践,也是守护自身与他人安全的关键一环。
学习消防法
从你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让我们携手
共同筑起坚实的生命安全“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供稿: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