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案件中,我遇到的一般都是名义借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实际借款人后,实际借款人不向债权人偿还本息,导致名义借款人需要偿还借款本息,随后向实际借款人追偿的案件。
但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因A是被执行人,A将自己名下公司的股权交由B进行代持。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A指示B使用B的名义进行贷款,将资金提供给A进行周转,遂B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由该公司提供经营流水用于验证和担保,银行向B放贷100万元。
因A与B的信任关系,该笔贷款始终放在B的银行账户,其中60万元已经由B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该笔贷款的每月本息均由A打入B的账户,供贷款银行划扣。现B不将剩余的40万元交付给公司,称该笔贷款是个人借款,考虑到公司已经提供经营流水以验证和担保以及经营需要,A想把该笔40万元剩余贷款从B处要回,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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