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赵自轩《基于功能主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排他性判断标准》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数字化革命引发了财产权制度的巨大变革,这一变革直接表现在数据财产化与财产数字化两个方面,一类以数据财产为典型代表,另一类则以数字货币、数字债券、数字股票、数字票据为普遍形态。但是,在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其他类型的网络财产,其既不属于数据财产也不属于数字财产,而是人们通过网络技术和集体意向构建的、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制度性事物,这便是网络虚拟财产。只有深刻意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功能属性,才能发现其与数据、数字财产的本质不同。这就决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识别应采取基于功能主义的排他性标准,彻底摆脱以有体物特征为依据的过于主观、模糊的判断标准。反对的观点认为,功能主义的排他性判断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不仅网络事物的功能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并且,网络技术发展、服务协议更新、相关法律变化都会影响对网络事物排他性的判断。但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本文认为,这恰恰是功能主义排他性标准与时俱进地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避免其他判断标准自身难以克服的僵化与滞后。@中国法学会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