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赵自轩《基于功能主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排他性判断标准》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6年第3期(总第111期)】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新型事物的类型与数量呈现出爆炸性增长态势,网店、游戏装备、电子邮箱、网络账号、数字货币、虚拟货币、非同质化代币等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甚至已经成为数字产品交易的主要对象。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民事立法严守物债二分的财产立法体例,导致以上新型事物难以被视为财产。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以上网络事物被笼统地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但由于判断标准的缺失,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数字财产存在严重混淆,学界和实务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权利构建存在巨大争议。近年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迪拜以及国际统一私法组织都将确立数字资产判断标准作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法律挑战的主要抓手,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各具特色的数字资产法律制度。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和司法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尝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网络虚拟财产判断标准,以此服务于当前司法实务与未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并希冀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法学会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