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也好、婚内强奸也罢,从理论上说,婚后因出轨、感情不和等各种原因,在离婚前女方自然有权利拒绝性行为,男方强行发生性行为自然是强奸,所以婚姻、订婚不能作为长期性同意的依据。
即女性无论其身份、年龄等条件都享有性拒绝的权力,这是出于对女性群体的保护。
但近来各种案件却出乎意料,其实究其原因在于“什么是性同意?”,没人能、也没人敢给个定义、界定清楚。
这是现阶段法律不够健全导致的,本是推动法律完善的“典型案例”,但被各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断章取义,故意制造对立,扩大社会影响,以此牟利。更有甚者,利用法律漏洞,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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