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7-03 11:58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普法课堂##大学生暑期工,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读者来信:我是名大二学生。为了给父母减轻负担,也为增加社会实践能力,我在今年放暑假前就联系好了一家公司。我去报到当天,公司与我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我的岗位、工作时间和报酬等内容,并一再向我声明,双方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请问,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专家解答:一般来说,在校大学生打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些规定,在校大学生尚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且利用暑假打短期工是以获得社会经验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就业为目的。因此,这样的用工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方面的规定。

作为在校生的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规定的保护范畴内。但是,由于你与公司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因此,一旦在打工期间权益受到侵害,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按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来处理。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主要指向“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等情形,不适用于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的情形。因此,在校大学生如果以就业为目的,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和经济隶属关系,就可以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例如,申请休学一段时间,或者大学最后一年课程提前结束,学校让学生自主安排,在此期间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般应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