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一个不让行,一个未观察,两人同责】
近日,吕梁市柳林县。刘某驾驶晋J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48线锄沟1号桥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贾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摩托车失控后与由北向南兰某驾驶的皖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再次相撞。事故造成三车损坏,贾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小轿车驾驶人) 在夜间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负同等责任。
贾某(摩托车驾驶人) 在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负同等责任。
兰某(客车驾驶人) 无违法过错,无责任。
柳林交管大队温馨提醒:
1. 转弯让直行,路口抢行易酿祸端。
2. 夜间降车速,观察清楚再通过。
3. 无牌不上路,手续齐全才合规。
4. 事故先救人,停车报警护现场。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守法通行,平安出行。
